|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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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北海晏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云南路支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注销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北海晏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手续(备案号:201512090116); 二、注销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云南路支行与申请执行人北海晏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关于坐落于北海市海城区贵州路8号“北岸晏城”H幢1单元7层701号房产的商品预售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N北房预2015字第009246号); 三、注销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云南路支行与申请执行人北海晏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关于坐落于北海市海城区贵州路8号“北岸晏城”H幢1单元7层701号房产的商品预告登记手续(N北房预2015字第008177号);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名下价值50元的银行存款。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8-08-23 |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