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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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4907.26元,返还被告***垫付款1501.50元; 二、被告***及***赔偿原告***损失58.50元(已给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内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负担35元,被告***及***负担100元,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及***在应将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