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省农业产业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424执25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农业产业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景波、上盈娟、陈新练、吴萍萍、归兵社、车小红、焦玉飞、彭伟公正债权文书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的(2019)西莲证经字第9421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景波、上盈娟、陈新练、吴萍萍、归兵社、车小红、焦玉飞、彭伟逾期未履行该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农业产业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案件款申请人已全部领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424执253号案件执行完毕。 审判员 梁小强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太锋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