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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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唐县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 新乐市庆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行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经济损失共计33017.1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2元,减半收取44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