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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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兴基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中兴基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喀什香妃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2019)新3101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2019)新3101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解除原告***与被告喀什香妃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第二项即“反诉被告***、***退还反诉原告喀什香妃商贸有限公司多支付的工程款436573.31元”;第四项即“驳回被告的其它反诉请求”。 三、***与喀什香妃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无效。 四、被上诉人喀什香妃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上诉人***、***支付工程款、拉土方外运费用共计572999.15元。 五、驳回喀什香妃商贸有限公司、毛拉安沙日的反诉请求。 如果被上诉人喀什香妃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7687.5元(***、***已预交19280元、喀什香妃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8407.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252.59元(上诉人***、***已预交),合计53940.09元,由上诉人***、***负担35060.09元,被上诉人喀什香妃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8880元。鉴定评估费用110000元(上诉人***、***已预先垫付),由败诉方即被上诉人喀什香妃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 发布日期 | 2020-09-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