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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森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君鹤门业有限公司 黑龙江长江木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黑龙江君鹤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森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50万元; 二、被告黑龙江君鹤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森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上述代偿款的利息(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如黑龙江君鹤门业有限公司不能给付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对不能清偿部分,原告黑龙江森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黑龙江长江木业有限公司抵押的原材料-板材(4350立方米)、产成品-横拼板(500立方米)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黑龙江长江木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黑龙江森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黑龙江君鹤门业有限公司、黑龙江长江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