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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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公司 日照华通物流有限公司 石家庄诺金运输有限公司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瀚森园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瀚森园林有限公司5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瀚森园林有限公司500元; 三、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瀚森园林有限公司4140元[(9280元-500元-500元)×50%]; 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瀚森园林有限公司4140元[(9280元-500元-500元)×50%]; 五、驳回原告瀚森园林有限公司对被告***、日照华通物流有限公司、李亚峰、石家庄诺金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12.50元,由被告日照华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2.50元。 上述被告应履行的各项赔付义务,可以直接支付给原告,也可以存于莒县人民法院账户内(户名:莒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莒县支行,账号:10×××01)。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