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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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碑店市圣世恒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元凰置业有限公司 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元凰分公司 北京中兴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正兴旺金属制品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元凰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给付高碑店市圣世恒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土方工程款879469.76元,并以上述款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自2018年4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高碑店市圣世恒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766元,由高碑店市圣世恒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675元,已交纳;由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元凰分公司共同负担1109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鉴定费10600元,由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元凰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8 |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