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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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尧都区祥鹏浩运输有限公司 邯郸市宇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曲支公司 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肥乡县永肥汽车修理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武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曲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晋L×××××、晋L×××××号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车辆损失费、停运损失费、施救费、鉴定费共计198562元; 二、驳回***对***、临汾市尧都区祥鹏浩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6元,减半收取计2163元,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曲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