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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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海岸线物流有限公司 冕宁县安宁电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冕宁县安宁电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海岸线物流有限公司运费1822206.12元; 二、被告冕宁县安宁电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支付原告重庆市海岸线物流有限公司资金占用利息(分段计算:2020年1月7日起至2020年6月4日以未付运费1374034.56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未付运费1822206.12元为基数); 三、驳回原告重庆市海岸线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98元,减半收取计1059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599元,由被告冕宁县安宁电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