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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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为29591.62元、后续治疗费1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900元、营养费1000元,共计44491.62元,由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0000元,由被告***赔偿17245.81元(已赔偿7000元); 二、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伤残赔偿金84658元、护理费10437.3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共计96395.3元,由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三、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鉴定费1600元,由被告***赔偿8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以上原告的赔偿款,由被告保险公司支付至原告***在建行开设的账户:62×××18内。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4178元减半收取2089元,由原告***负担824元,由被告***负担12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相关材料(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费,逾期未缴纳视为放弃上诉),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31 |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