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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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湘乡支公司 湖南湘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奇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湘乡支公司向原告湖南湘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137800元; 二、驳回原告湖南湘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230,减半收取计261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湘乡支公司负担1315元,原告湖南湘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2 |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