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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68万元、利息50.6万元,合计2186000元; 二、自2019年4月起,***、***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6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288元,由***、***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双方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