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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嘉兴东兴置业有限公司
苏州市邦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嘉兴东兴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邦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2891.34元、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52891.34元,从2017年10月2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0元,由原告负担40元,由被告负担64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7-9
发布日期 20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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