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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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连云港东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江苏瑞杰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江苏双固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兴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双固公司超额支付的工程款6591921.38元。 二、驳回原告双固公司的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183元,其中原告双固公司承担人民币301元,被告东兴公司承担人民币57882元,鉴定费人民币245000元,由原告双固公司承担人民币45000元,由被告东兴公司承担人民币200000元,综上,被告东兴公司共计应承担人民币257882元(该费用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183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010000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5-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