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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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栢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共同向原告广西栢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偿还借款79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79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从2017年9月20日起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930元,减半收取146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被告***、***在偿还上述款项时一并返还给原告)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30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7-12-14 |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