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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广西华磊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河南重工集团起重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175,020元; 二、广西华磊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河南重工集团起重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1、以循泵房电动起重设备款943,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9日起至付清该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2、以全厂检修起吊设施款1,569,62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算至付清该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3、以汽机房行车设备款1,662,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5日起算至付清该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驳回河南重工集团起重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广西华磊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反诉。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逾期履行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900元,由本诉被告广西华磊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8,600元,由本诉原告河南重工集团起重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反诉受理费31,932元,反诉原告广西华磊新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15,966元,该预交的15,966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 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3 |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