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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唐山市开平汇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97万元,并以借款本金97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7年9月21日至2017年10月20日产生的逾期利息,自2017年10月21日至2017年11月20日以0.0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的逾期利息;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97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唐山盛华世家仓储购物有限公司、唐山盛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唐山建设集团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唐山盛华世家仓储购物有限公司、唐山盛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唐山建设集团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唐山市开平汇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服务费22500元。 四、驳回原告唐山市开平汇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50元,减半收取计6975元,由被告***、唐山盛华世家仓储购物有限公司、唐山盛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唐山建设集团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6-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