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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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枣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枣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巨星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共同偿还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利息截止2019年8月2日前为185433.30元,2019年8月2日后的利息以18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8.1‰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82元,减半收取3391元,由***、***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