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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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第五人民医院 四川鲁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鲁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续医康复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鉴定费合计144617.39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赔偿14376.3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645元,由被告四川鲁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5-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