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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瑞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靖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靖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瑞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货款326,036元;

二、被告上海靖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瑞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2018年3月1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326,036元为基数,其中2019年8月19日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95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上海靖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03
发布日期 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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