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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抵押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第三人河南乐通源德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漯河市沙澧产业集聚区桂江路与经三路交叉口东北角的土地(以漯国用[2013]第00437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登记的内容为准)及厂房11000平方米(含两栋钢结构厂房及配套砖混用房)返还给原告漯河市友和置业有限公司。 二、第三人漯河市沙澧产业集聚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和被告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漯河市友和置业有限公司损失(损失数额以54153195.70元为基数,从2013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漯河市友和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900元,由第三人河南乐通源德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0450元,由第三人漯河市沙澧产业集聚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和被告源汇区人民政府共同负担60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内容) |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