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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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山支行 重庆永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千载混凝土有限公司 重庆昌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山支行对被告重庆昌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山支行开立的账户(账号:XX1)内的保证金享有质权,有权在符合质权行使条件时获得优先受偿;其保证金范围内的资金不得被扣划;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512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山支行负担5756元,被告重庆昌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7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8-10-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