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借款本金7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包括罚息、复利,从2019年12月18日起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197元; 三、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有权对***、***共有的坐落于福安市的房产优先受偿。 四、驳回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301元,减半收取5650.5元,由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负担100元,被告***、***、***、***负担555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方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