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文安县非凡工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文安县非凡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天津市武清区协成化工经营部票据金额4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6元,由被告文安县非凡工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天津市武清区协成化工经营已向本院预交,被告文安县非凡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此款直接给付原告天津市武清区协成化工经营。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