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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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代付履约保证金390万元,并支付利息3744000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3月13日,之后利息以390万元中未偿还的金额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94040元、公告费1060元(含原审公告费350元),合计95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0764元,由原告***负担343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