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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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益峰电子有限公司 中山市旭宏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益阳益峰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95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954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益阳益峰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8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益阳益峰电子有限公司预交,被告***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原告益阳益峰电子有限公司,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