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市支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 广西玉林市岭南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奔马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玉州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岑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赔偿36381.91元给原告***,被告广西奔马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赔偿3721.37元给原告***; 三、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赔偿3721.37元给原告***; 四、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赔偿3721.37元给原告***; 五、由被告广西玉林市岭南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赔偿1149.26元给原告***。 本案诉讼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705元(原告已预交),鉴定费600元,共计1305元,由被告***负担652.5元,由被告广西玉林市岭南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52.5元。 上述被告应履行之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转给原告(附本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岑溪市支行;户名:岑溪市人民法院;账号:21×××1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期限为义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