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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市支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
广西玉林市岭南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奔马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玉州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赔偿36381.91元给原告***,被告广西奔马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赔偿3721.37元给原告***;

三、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赔偿3721.37元给原告***;

四、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赔偿3721.37元给原告***;

五、由被告广西玉林市岭南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赔偿1149.26元给原告***。

本案诉讼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705元(原告已预交),鉴定费600元,共计1305元,由被告***负担652.5元,由被告广西玉林市岭南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52.5元。

上述被告应履行之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转给原告(附本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岑溪市支行;户名:岑溪市人民法院;账号:21×××1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期限为义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2
发布日期 20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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