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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省庐江县宝杰绿色水产品有限公司
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庐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庐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盛桥信用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700000元及其利息451429.65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12月31日,此后利息按照月利率13.93875‰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之日);

二、驳回原告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6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572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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