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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海商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钦州市隆盛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钦州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钦州市万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衡阳市珠晖运输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海事海商纠纷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西钦州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停运损失2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0元,减半收取13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172元,被告广西钦州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负担2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

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账号:20×××7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13
发布日期 20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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