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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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海事海商纠纷 |
| 法院 | 北海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钦州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停运损失2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0元,减半收取13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172元,被告广西钦州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负担2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 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账号:20×××7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