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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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铁道不动产运营有限公司 沈阳沈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沈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分公司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房产段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沈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从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7日期间房屋租金61735.6元;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3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沈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020元,由被告***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 发布日期 | 2020-09-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