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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2554097.57元及利息(以5443151.35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4月12日起计算至2019年7月9日止;以3643151.35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7月10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2日止;以2554097.57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3日起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被告徐州市中山堂娱乐中心在欠付被告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286元,由原告***负担2934元,由被告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93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7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