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烟台锦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91民初3139号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危晴,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锦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朱铦锬,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烟台锦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单伟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吕芍慧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