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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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招远雷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元。 二、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370.9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元、司法鉴定费1500元,原告***负担44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负担1009元。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负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20 |
发布日期 | 2019-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