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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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梅县区鸿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梅州市炜轩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新辉药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偿还借款本金277.69万元及自2020年6月23日起至实际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月利率20‰计算)给原告梅州市梅县区鸿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限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应支付律师费89345元给原告梅州市梅县区鸿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限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三、对被告***的上述债务,由被告***、广东新辉药业有限公司、***、梅州市炜轩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梅州市梅县区鸿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30元,减半收取为16115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用合计21115元,由被告***、***、广东新辉药业有限公司、***、梅州市炜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6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