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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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二煤矿、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四东煤矿赔偿淮南市农夫乐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损失229230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二煤矿、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四东煤矿赔偿淮南市农夫乐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利息损失17655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淮南市农夫乐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评估鉴定费14170元,均由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二煤矿、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四东煤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8-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