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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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博达快递有限公司 漯河市聚源纸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漯河市聚源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漯河博达快递有限公司运费118463.5元及违约金23692.7元。同时承担律师代理费用30000元。 二、驳回原告漯河博达快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99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漯河市聚源纸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