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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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 广宁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被告***、广宁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4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被告***、***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至2020年4月20日止的本金446500.04元、利息20984.54元,467484.58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清偿给原告。 三、被告***、***应从2020年4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际欠款额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及《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计息标准计付利息给原告。 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对权属于被告***、***的座落在广宁县************************﹝不动产证号:粤(2018)广宁县不动产证明第0005920号﹞在处置时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广宁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处置涉案抵押物后仍不足以清偿的,就不足总部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对2020年2月13日前逾期支付的贷款利息、逾期利息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2020年2月14日起逾期支付的贷款利息、逾期利息等不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312.28元,减半收取为4156.14元,保全费2870元,共7026.14元,由被告***、***负担,并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