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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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万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粤03民终73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庆市万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迎宾大道前村路口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翠莲,广东曜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广贤,广东曜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松岗镇碧头第三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丰,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爱娟,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肇庆市万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亚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4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万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万亚公司与信隆公司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1.信隆公司同意万亚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合计人民币600万元了结本案。信隆公司放弃对万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万亚公司应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信隆公司支付上述第一条的货款及利息人民币600万元。 3.如万亚公司未能按时支付,信隆公司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本案各方所支付的诉讼费用,由各方自行承担。 5.本协议一式三份,信隆公司与万亚公司各执一份,交给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52719元,由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59.5元,由肇庆市万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肇庆市万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多预交的26359.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萍 审判员 周 洁 审判员 赵雪琳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许婧文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