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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经发支行
滨州抨搏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剩余经济损失3738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4.65元,减半收取计392.3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负担。

(赔偿款及案件受理费直接汇入***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经发支行账号:62×××83)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01
发布日期 20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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