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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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安翔旅行社有限公司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科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甘肃安翔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科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100000元、利息623344.13元、罚息857556元,合计5580900.13元(暂计至2020年3月15日),2020年3月16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算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若被告甘肃安翔旅行社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上述任何一笔款项,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科支行有权对被告***抵押的位于上海市春晖路276弄7号501室[房产证号:沪房地浦字(2009)第074807号]、上海市春晖路276弄7号502室[房产证号:沪房地浦字(2009)第075840号]、上海市春晖路276弄7号503室[房产证号:沪房地浦字(2009)第075686号]房屋进行拍卖变现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科支行要求被告承担首次撤诉费用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3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甘肃安翔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此款项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科支行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