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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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河南仙鹤特种浆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46754元;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966元; 被告河南仙鹤特种浆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1950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83元,减半收取为1792元,由被告河南仙鹤特种浆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大厅递交上诉状,交纳诉讼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2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