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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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中青旅集团山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嘉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泰安龙曦酒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911民初2918号 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闫明,行长。 被告:上海嘉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沈金荣,董事长。 被告:中青旅集团山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鹏飞,董事长。 被告:山东泰安龙曦酒店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群,董事长。 第三人: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宗辉,董事长。 第三人: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兴录,董事长。 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嘉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中青旅集团山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泰安龙曦酒店有限公司、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军 二零二零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朱洁 书记员郑轲  | 
    
| 裁判日期 | 2020-07-03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