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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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自2017年11月23日起按照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9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