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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窑支行借款本金149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窑支行利息24653.81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3月22日),自2018年3月23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6.6375‰上浮50%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88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 裁判日期 | 2018-5-7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