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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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如东县鑫龙包装有限公司 新东方油墨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桐乡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483执1445号 申请执行人:新东方油墨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如东县鑫龙包装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东方油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如东县鑫龙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到位18988.80元执行款以及223.06元执行费,其余执行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