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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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34515.76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8月7日的利息17690.77元;自2019年8月8日起,以本息之和52206.5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算复利,但被告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得超过最初的透支本金与以最初透支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二、被告***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负担1225元,由被告***、***负担575元(该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履行上述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36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江苏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