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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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象山元华印染有限公司 象山祥达制衣厂 宁波利华印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象山祥达制衣厂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象山元华印染有限公司加工款136685元,并偿付利息损失(自2018年8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象山祥达制衣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由被告***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象山元华印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670元,由原告象山元华印染有限公司负担2660元,被告象山祥达制衣厂、***共同负担30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