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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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 永康市房屋综合开发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借款本金1435214.99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利息从2018年11月10日起按年率4.9%计算至2019年5月31日止,罚息从2019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7.35%计算实际履行之日止;复利以借期内所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35%计算实际履行之日止),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二日内履行完毕; 二、由被告永康市房屋综合开发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有权就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以及案件受理费9108元对被告***所有的坐落于永康市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10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由被告永康市房屋综合开发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