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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长兴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兴亿鑫石英砂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给付原告浙江长兴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94595.86元、利息7055.14元(计算至2018年12月29日),合计20165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2018年12月29日之后的利息,按借款194595.86元为基数,按《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长兴亿鑫石英砂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长兴亿鑫石英砂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6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长兴亿鑫石英砂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6-13
发布日期 20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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